香港修訂職工會條例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干犯國安法者禁任職工會
【香港中通社四月三十日電】香港《二0二五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三十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提出干犯危害國安罪行人士不得擔任職工會職員或申請新工會登記。特區政府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修訂建議獲主要勞工團體普遍支持,有信心今年內通過。
孫玉菡在立法會發言表示,二0一九年黑暴後,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及團體意圖以職工會為幌子,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修訂建議將加強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監督及管理職工會的法定權力,更有效履行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不得擔任工會職員或成立新工會
草案提出,干犯危害國安罪行人士不得擔任職工會職員,或作為申請新工會登記的發起人,違者最高監禁三年、罰款五萬港元;職工會在接受境外勢力提供資助或捐贈前,須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申報、說明來源及用途等,獲批准才可接受,違例最高罰款二十萬港元。
孫玉菡說,修訂建議對合法合規職工會的運作不會構成任何負面影響,當《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後,修訂條例會在刊憲當日後的六個月屆滿時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