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通過明年生效 四類家事興訟前須強制調解

 【專訪】立法會大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明年(二0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法案建議四類家事案件在提起訴訟前須向社工局申請強制調解,包括訴訟離婚、規範或變更親權行使、定出或變更扶養給付,以及給予、確定或變更家庭居所等訴訟或非訴訟事件程序。家事調解員由局方指定的社工擔任,包括由該局執行社會工作職務的公務人員或受該局監管並提供家庭服務的註冊社工擔任。

 細則性討論時多名議員關注到可培訓不同領域人士參與調解工作。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家事訴訟調解屬司法程序前置組成部份,有一系列法定要求、後果和程序,並須遵守法定人員資格條件、義務與限制,除專業資格外,並需接受由法院認可的機構監管,要求非常嚴格,未來有條件會考慮擴充人員資格範圍。

 社工局副局長鄧玉華稱,每年約有二百多宗涉及特定家事個案,會先挑選具三年工作經驗的民間社工參與培訓,局方亦會安排社工參與,目前已有三十多名家事調解員,未來會逐步增加人手,減輕工作量。◇